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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交通事故后被撞车辆维修期间,车主可以要求赔偿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吗?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145人看过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那么受损车辆在维修期间

车主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能否要求赔偿呢?

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

看看今天分享的这则案例

了解一下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

案情简介


今年3月

一辆大挂车因为变道

撞到了王先生的车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

大挂车司机刘某负全部责任

王先生车辆的维修费用等

由刘某驾驶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负责

可车辆维修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王先生提出让刘某和保险公司

承担这段时间的打车费用


王先生



我家距离单位十多公里,乘坐地铁、公交都不太方便。早晚高峰打车还贵,每天来回最起码六、七十块钱。我找他们要交通费没问题吧?但保险公司不给,说不在保险范围内,大挂车司机也说不给。交通费也不是一笔小钱,我该找谁承担呢?


于是

先生花了2000元租了一辆车

对于这笔租车费用

王先生以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

把保险公司和大挂车司机李某至法院

那么

什么是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呢?


 车主的交通工具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所以导致他在日常生活中没有车辆可以使用,这个时候,车主可能会产生租车或是打车等相关的费用,这种就属于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判定

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2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

上诉至天津三中院


保险公司认为



这笔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保险条款,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则认为



这笔钱就是我实际支出的,就是因为交通事故产生的。所以,必须要由侵权人或者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该起案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赔偿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系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免责范围提出抗辩。

但相关的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负有较普通合同条款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对该条款予以提示说明。否则,保险公司仍应在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履行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中

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

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所以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但实际支持数额,应依据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用途等进行判断。

另外,在费用标准的确定上,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所支出的费用应当是必要的、合理的,并综合考虑事故车辆本身价值、一般用途、修理期限等因素。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ND

本文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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