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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民事执行程序中关于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裁判规则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234人看过

裁判规则


1.人民法院运用执行调查权,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保证顺利推进执行处置工作,实现“一案解多纷”,有效解决村民修路难、工人要账难、债权实现难问题——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要旨:执行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充分运用执行调查权,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保证了执行处置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一案解多纷”,有效解决村民修路难、工人要账难、债权实现难问题,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理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2023年)


2.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两地法院查封的,两地法院可以共同协商处理——北京市某甲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

案例要旨:被执行人因为经营不善、欠债较多,在北京、河北两地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河北的人民法院在另案中首先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土地,两院对执行中涉及的动产设备设施执行、不动产及地上物腾退等问题进行磋商,制定工作方案,并联合组织当事人进行跨院谈话,共同完成执行。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2023年)


3.民事纠纷执行标的事关国计民生、数量巨大且运输和仓储条件要求严格,需跨省异地执行的,可由多地法院异地联动执行——北京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事纠纷执行标的事关国计民生、数量巨大、易腐烂变质,且技术难度大,运输和仓储条件要求严格,需跨省异地执行的,可在中央政法委、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下,由多地法院异地联动执行,将执行工作给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完成异地执行工作。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2018年)


4.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机关联动,采取执行协调、和解等多种手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北京某电器销售公司执行案

案例要旨:执行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要求与期待;创新执行方法,通过上下级法院合力,法院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机关联动,采取执行协调、和解等多种手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4日


5.对被执行人在纠纷发生时就预谋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义务的行为,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执行联动机制,用足用好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引导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等反规避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张某某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案

案例要旨:随着执行工作的改进和加强,特别是执行网络查控等信息化手段的不断完善,被执行人已难以在执行阶段成功转移财产,很多“老赖”选择在纠纷发生时就预谋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义务。对此,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执行联动机制,联合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用足用好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引导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等反规避执行措施,形成“组合拳”发现并掌握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既充分保障胜诉权益,也能有力打击被执行人拒执行为。

审理法院: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类违法犯罪典型性案例(2023年)


6.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执行联动,争取多方支持,善意变更保全财产,营造投资利好氛围,主动送法下企业——某不锈钢总部大厦工程尾款强制执行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坚持执行联动,争取多方支持,善意变更保全财产,营造投资利好氛围,主动送法下企业,增强投资者信心,护航千亿产业集群布局。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


7.执行法院充分利用社区法官工作站、当地居民调解中心查找被执行人线索,深化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谋划强制执行措施的有效应用——谢某某与姚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案

案例要旨:对于故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充分利用社区法官工作站、当地居民调解中心查找被执行人线索,深化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谋划强制执行措施的有效应用,重点执结一批涉民生的“硬骨头”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护“薪”保民生典型案例(2023年)


司法观点



一、执行联动机制的概念

执行联动机制是指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之上,将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与银行、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共享,建立执行联动,从而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的一项机制。联动机制运行以后,产生的社会威慑作用更加明显,被执行人信息一旦进入联动机制,其各种民事活动,如公司注册、房地产抵押、买卖、车辆登记、过户、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联动机制主要是通过信息交流的互动方式,由法院把有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并通过联动单位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执行信息源,及时借助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金融信贷管理以及劳务输出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房地产买卖、工程承揽、车辆买卖、登记、出入境以及贷款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各种限制措施,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执行联动同时可促进参与联动各单位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如金融系统,对小额贷款的诉讼能够及时得到执行兑现,并通过联动沟通信息,以利于银行审贷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信,从而避免恶意透支、贷款欺诈等金融风险;保险部门通过联动信息掌握投保人的状况,从而避免恶意投保、诈保骗保现象;工商、税务部门通过联动机制信息,掌握经营者状况,促进诚信经营,避免偷税、漏税问题的发生;联动行政执法部门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联动及时执结,更好地维护行政处罚权威。因此,联动机制可以使法院和联动部门实现共赢,这是联动机制得以运行的基础。

为确保联动机制合法、有效、有序运行,应严格遵守联动机制运行的各项程序。法院在启动联动机制要求联动单位协助时,必须书面出具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执行依据,以保证参加联动的部门联动行为的合法性。联动部门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照通知书的内容给予协助,既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少协助内容,也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或者拒绝协助。协助必须快速、准确。对有查封、扣押、冻结、停止支付、划拨等内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联动部门应当立即办理有关手续,涉及其他查询内容的,相关联动部门应当立即查询,并及时反馈查询情况。实施联动机制后,只要案件没有执结,各联动单位的监控就一直持续,协助执行通知书未经解除一直有效,各联动单位在未收到法院解除协助通知前,不得自行解除协助。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法律义务后,法院及时向联动单位通报,并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各种限制,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拒不履行联动职责或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协助内容的联动单位,将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摘自江必新著:《强制执行热点问题新释新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146页。)


二、京津冀一体化下跨区域法院协同执行的优势和可能性

在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北京除了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天津、河北地区有着磁吸效应,在司法领域同样存在这样的现象。鉴于相对更优的司法环境,一些案件当事人会基于管辖而尽可能在北京诉讼,但待到执行程序中又不可避免地涉及津冀地区执行。同时,北京法院位居首善之区,基于特殊的区位和丰富的资源在理论和信息上较之天津与河北有较大的先天优势,因此,北京法院在机制构建、模式探索、改革创新、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有着先发优势。这种先发优势反映在审判执行上就会产生示范效应,特别是对处于同一地区的天津、河北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在磁吸效应与示范效应的作用下,京津冀三省(市)执行中的机制、模式会产生趋同的内生动力,这就为协同执行奠定了基础。

京津冀三地在近年来都在执行机制上进行了创新和探索,各自在辖区内所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在本区域内对执行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割据式的执行联动机制无法对区域外的法院产生优质的效果。从技术角度讲,当前的社会治理正在逐步形成一张张独立的管理网,这些管理网的一个阶段性负面影响就是形成了新型的信息技术壁垒,这种壁垒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法院跨域区执行带来一定的困扰。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将这些独立的信息网进行互通和将已经构建的区域性执行机制进行叠加,那么必然会将信息和机制的作用放大。因此,京津冀执行机制趋同的内生动力以及机制叠加后产生的放大效应共同构成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跨区域法院协同执行的现实可能性。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执行工作指导.2020年第2辑:总第7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01-202页。)


法律条文



1.《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5号)

15.进一步推动并不断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推动三地各级法院执行系统的纵向贯通,执行联动单位的横向联网,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和三地法院执行办案的“同城效应”。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加强配合,以有效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3.《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

二、加快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二)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检察、公安、政府法制、财政、民政、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有关工作。要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本文来源:“法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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