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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关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250人看过

案例介绍

王某今年38岁,患有精神疾病,未婚未育,也没有兄弟姐妹。父亲已去世多年,仅有一位年迈且残疾的老母亲。王某母亲早已没有了监护能力,为了生活的需要且能够照顾王某,王某的姨妈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王某的监护人。

在庭审中,王某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母亲也身患残疾无监护能力,赵某系王某的姨妈,具备履行监护的能力,且愿意担任王某的监护人,王某的母亲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也同意赵某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赵某的申请,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指定赵某为王某的监护人。

笔者分析

本案是关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该程序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适用这类程序的案件中没有原被告,双方之间也没有民事权益冲突,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更为了保障社会公共秩序。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根据法律规定,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可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那么谁有资格来申请该程序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有关组织指当被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申请人没有上述近亲属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还必须具备代理人,代理人为除申请人之外的近亲属。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没有近亲属的,法院可指定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最后关于谁可以当监护人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邓红菲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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