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 案例介绍 小红2005年5月出生。2014年小红的父母在回家的途中发生车祸去世。小红的爷爷奶奶于2008年就已经去世,姥姥姥爷现在70多岁,且身体不好,只育有小红的妈妈一子,没有退休金,勉强靠着一点村里大队补贴生活。姥姥姥爷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小红。小红的亲姑姑刘某,定居在英国,具有中国国籍,自己有一对19岁的双胞胎儿子,在回国参加小红父母葬礼时,看到小红无人抚养,便要求收养小红。 ?+ + 笔者分析 1.刘某能否收养小红? 可以收养。正常来说如果已育有两子,则不符合收养的条件。但刘某是华侨,并且刘某是小红的亲姑姑,就不受子女人数的收养条件限制。所以即使刘某已育有两子,只要刘某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其他收养条件,就能够收养小红。 2.刘某收养小红还需要征求谁的同意? 刘某收养小红,首先要征求小红现抚养人的同意。小红的父母去世后,因为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姥姥姥爷便是小红的抚养人。并且刘某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收养小红应征询配偶的意见。同时,小红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已经9岁,也可以对自己被收养表达意见。所以,刘某收养小红,需要小红的姥姥姥爷同意送养、刘某的丈夫同意收养、小红自己同意被收养。三个条件需要同时符合。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