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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老师在校园内撞倒学生碾压致死,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149人看过

案例介绍

近日,某市一小学校园内发生汽车碾压学生致死事件,张三从学校地下车库将车辆开进校园,在距离校门十多米的操场边停车,等待其同事上车,计划一起外出参加培训活动。在车辆原地等待期间,一年级学生王小小走到车辆附近玩耍,随后张三挥手驱赶该学生。张三的同事上车后,张三在未下车观察的情况下将车辆重新启动前行,将学生王小小撞倒,并碾压,后该学生因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该学校明文规定,所有车辆禁止停在操场边,人车分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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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张三,可能涉嫌如下罪名:

一、交通肇事罪

张三接到同事后,没有下车观察车辆周围情况,便启动车辆前行,张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汽车造成事故,导致学生王小小死亡,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案发地点在校内,校内明确规定了人车分流管理,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但张三明知事发地点有学生停留,仅挥手驱赶,继续驾驶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认为不会撞倒学生王小小,导致王小小被撞倒并被碾压致死。因张三的过失造成王小小死亡,张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杀人罪

据部分网络消息称,涉案教师可能对学生王小小进行了二次碾压。如果该行为被证实,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1、张三撞倒学生王小小后,故意将学生王小小碾压致死,那么张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2、张三因撞倒学生王小小过于紧张,导致操作不当造成二次碾压的,那么张三仍然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例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张梦远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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