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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分析 |关于居住权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1人看过


01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02

案例介绍

小刘和小张均各自离异,2010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前小张名下有一栋别墅,结婚后,二人居住在小张的别墅中。2015年,小张体检的时候查出患有癌症,已是晚期。因小张和小刘婚后没有生子,小张便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别墅遗赠给自己的妹妹张某某,但是要求小刘对别墅享有居住权直至小刘再婚。小张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并去相关登记机构对小刘的居住权进行了登记。2016年小张离世。张某某与小刘因该遗嘱发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



03

笔者分析

1.小张为小刘设立的居住权是否有效?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设立合法有效的居住权应当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来约定设立,并向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案例中,小张留有书面遗嘱,上面明确写明小刘在再婚前对别墅享有居住权,且小张也向登记机构对为小刘设立的居住权进行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所以小张为小刘设立的居住权有效,小刘对别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2.小刘是否能一直居住在房子中?不能。在小张的遗嘱中,对小刘设立的居住权是有期限条件。小张已明确其居住权的使用期间至小刘再婚前,故直至小刘再婚,居住权便消灭。

3.张某某能否将房屋转让或者卖出?

虽然小张在遗嘱中将别墅留给了妹妹张某某,但居住权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的,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进行转让、卖出。所以在小刘享有居住权期间,张某某不能将小张的别墅转让、拍卖。但如果小刘再婚,居住权便已消灭,此时张某某作为该房屋的继承人享有处置房屋的权利。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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