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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0个裁判观点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4人看过

01
裁判要旨:

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的,因货币为种类物,且出借人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为不同的主体,即便存在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也不能必然以此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113号

02
裁判要旨:

不具备向公众发放贷款资质的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并非偶然发生的正当民间借贷,其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906号
03
裁判要旨:

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的,应当举证证明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借贷行为,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具有营业性或经营性。

04
裁判要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99号
05
裁判要旨:

法院应对担保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能仅因当事人未到庭抗辩即认定其同意提供担保。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06号
06
裁判要旨6: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
07
裁判要旨7:

还款保证书上加盖的担保公司印章系借款人伪造,但是借款人举证拟证明其系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院应当在查明是否属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借款人以担保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公司依法应否对借款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115号
08
裁判要旨8:

一人公司对外负债,股东不能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对外负债的,一人公司不能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且不存在公司滥用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301号
09
裁判要旨9: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是否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情况和涉诉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不应只局限于法律条文中列举的地点。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101号
10
裁判要旨10:

一份协议中包含有借款等多项性质不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其中一项债务的,在未查清其是否作出同意偿还其他债务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不能驳回其关于其他债务时效利益的抗辩。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062号

本文来源:法眼观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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