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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分析 | 是否可以通过协议免除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30日|分类:公司法 |107人看过

现今,各大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愈发强烈。在日常生活中,公司通常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对于离职人员在离职后的工作予以限制,即公司与员工协议约定:在离职后的几年内,不得泄露在公司内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受雇于与其公司及关联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等。同样,《公司法》对于公司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也规定了相应的竞业禁止义务,即不得私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与本业相同的业务,除非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在实务中,逐渐出现一种现象,在同一公司内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私下签订相应协议,免除各方的竞业禁止义务,然后各自在外成立、经营或者投资、与他人经营同种业务公司,各方私以为协议免除了相应义务即为合法,但是从法院判例来看,在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董事及高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其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普遍具有人合性,系基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成立的公司,选任的高管、董事也系基于信任关系,故,其亦应当严守自身的忠诚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构成要件有三:①限制的主体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②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③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该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不得违反该内容,否则其意思自治行为无效。当然,考虑到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利益,《公司法》特别设置了“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特殊情形下,其可以突破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

再者,即使是董事及高管各方均签订了豁免协议,其中任意一方均无权以其他方存在同种违法行为而主张抵销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管其收入所得应当归入公司所有,此处的违法收入既包括在新公司获得的工资报酬,也包括新公司未分配的利润及股东权益,均应当一并归入受损害的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李晓阳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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