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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分析 | 朋友圈购买海外产品,构成走私罪吗?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124人看过

走私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该罪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冲击民族工业,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走私是逃避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故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故意偷逃关税的行为。

在朋友圈购买海外产品,可能构成走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如果行为人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朋友圈购买的海外产品属于假币、弹药、核材料、珍贵动物及珍贵动物制品、武器、珍贵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等货物、物品。那么,行为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以走私罪论处。

朋友圈的海外产品代购如果是走正常的程序通道,且缴纳正常的税费,采购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行为人通过朋友圈进行海外购物的行为,只要主观上没有偷税漏税的意图,不以经营为业,购买的产品数量有限,通过正常缴纳关税购买,不会构成走私犯罪。

如果行为人大量购买海外产品,故意逃税,数额较大的,该购买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走私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购买的海外产品,属于毒品、人类遗传资源、制毒物品,则该行为排除适用走私罪论处的范围,不能以走私罪论处。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张梦远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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