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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168人看过

案例介绍


近日,旅客李某某乘坐高铁前往A省。赵某某坐于李某某前排位置,赵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李某某的随行儿童吵闹,继而与李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赵某某,赵某某进行回骂。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李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赵某某,赵某某用手机拍摄李某某及随行儿童。赵某某再次辱骂李某某时,李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赵某某面部一次。赵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李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赵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李某某面部一次。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依法对李某某处500元罚款、对赵某某处200元罚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是李某某的随行儿童滋扰赵某某引起的,李某某先动手,过错在先,赵某某还击行为目的是出于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具有正当性,在该还击行为中没有使用器械,防卫手段合理,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任何过错。但是,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李某某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停止,而赵某某仍然继续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李某某面部一次,该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目的,手段明显过激,该继续击打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应当认定为殴打行为,故公安机关对二人的处罚并无不当。

(本案例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观点。

撰稿:张梦远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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