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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婚内与第三者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71人看过

案例介绍






男子江某婚内出轨,出全款为女友小王购买了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双方分手后,江某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败诉后,他转而声称小王是借他的钱买房,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小王返还购房款,那么,他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笔者分析






江某和小王就涉案房屋形成赠与关系。江某未经配偶同意就为小王购买房屋,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该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应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可判决小王返还购房款。该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江某,也可以是江某的配偶。    

江某之前起诉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恰当的。因为,江某和小王之间并无“以江某为出资人,以小王为名义权利人,由小王代持房屋”的约定,所以,江某主张的“房屋系自己实际出资购买,虽登记在小王名下,但自己系实际权利人”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江某起诉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败诉后,又另案起诉民间借贷,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理由如下:1、民事诉讼中有禁止反言的规则,在确定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中,江某主张其自行出资购房,是房屋权利人,而他要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改口称自己并非房屋权利人,而是借钱给小王买房,两种说法前后矛盾。2、江某另诉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提交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而事实上,他是直接向房屋卖方支付房款,并未向小王交付款项,结合之前在房屋所有权诉讼中他陈述的是自己买房,所以,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的赠与关系认定为无效,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罗念博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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