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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关于“一房数租”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120人看过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例介绍

小王名下在新居新苑有一套房子,2022年5月1日,小王与小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22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未在相关部门做备案登记。2022年5月5日小王又与小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在相关部门做了备案登记。2022年5月6日,小王再次与小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当天,小李便搬进了房子。2022年5月7日,小王又将房屋出租给小张,并签订了合同,未做备案登记。小江和小罗、小张在搬进房屋时发现小李已经入住,小江和小罗、小张找到小王要求履行合同。

笔者分析

1.小王与小江、小罗、小李、小张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小王和四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如果小江、小罗、小李、小张均要求小王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按照什么顺序确定承租人?

确定承租人的顺序为:小李>小罗>小江>小张。小李签订合同的时间虽然比小罗和小江的时间晚,但是小李已经住进了租赁房屋,属于合法占有。其顺序优先于其他未占有房屋的三人。小江和小张虽然和小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小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故小罗优先于小江和小张。小江和小王签订合同的时间早于小张,故小江优先于小张。

3.小江和小罗、小张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人与小王签订的合同均合法有效,但由于小王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三人可以要求解除与小王之间的合同,并且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三人的损失。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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