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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老年公寓老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如何救济?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侵权 |151人看过



案例介绍

2022年8月20日,王某儿子小王作为其监护人与老年公寓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合同限期一年。2022年2月20日,张某儿子小张作为其监护人与老年公寓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合同限期二年。2023年3月10日上午,因他人把王某放在楼道的凳子拿走了,王某在其房间门口楼道辱骂,张某从王某身旁经过时认为其在辱骂自己,便与王某互相对骂,双方用手指骂对方,在指骂中张某用左手向王某推去,致王某倒地受伤,老年公寓即送王某去医院住院治疗。结合各方意见综合判定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损失如何救济?





笔者分析

本案中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亲张某送进老年公寓,双方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应视为小张将监护职责委托给老年公寓。王某以其凳子被他人拿走为由在其房间门口楼道内不特定的辱骂他人,张某认为王某在辱骂自己便与王某展开对骂,在双方均用手指互指对方过程中,张某用左手推倒王某,致王某倒地受伤并致残,其行为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小张承担。王某的辱骂行为是引起此次纠纷的直接原因,在辱骂中又用手指对方导致了纠纷的扩大,王某自身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老年公寓作为接受监护职责的受托人,未管控处理好受托老人,使得双方相互辱骂,张某将王某推到在地受伤,老年公寓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烨雪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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