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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172人看过

案例介绍

2022年1月陈某某向贾某某借款20万,约定一年后还款,并签订借款合同。2023年1月债务到期,贾某某向陈某某主张债权,陈某某微信转账归还贾某某3万元,剩余17万元一直未偿还。2023年10月贾某某才得知陈某某于2023年7月因病死亡,而陈某某也早已于2022年8月与妻子离婚,父母去世多年,只有一个儿子陈小小现已成年。经过贾某某委托律师查询,陈某某名下有一套房子经鉴定价值120万。已在2023年9月变更在陈小小的名下。那么本案贾某某该怎样主张债权呢?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笔者分析

答:贾某某应向陈小小主张债权,要求陈小小在继承父亲陈某某的遗产120万元内向贾某某承担17万的还款责任。

解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陈小小作为陈某某唯一的继承人,在陈某某死后便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以实际行动继承了陈某某的遗产。房子价值120万,继承人陈小小应在120万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陈某某依法应到偿还的债务。故贾某某应向陈小小主张债权17万元。

此案例所反映的是限定继承规则以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是不负清偿责任的。也就是说,继承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为有限清偿,而不是无限清偿。当然,如果继承人愿意偿还超过其所继承的遗产部分的债务,这是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此并不干预。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邓红菲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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