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2000**********

  • 执业机构: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分析 | 租房装修后房东毁约,如何救济?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41人看过


01

案例介绍

2020年10月,小罗向小江租赁了一间毛坯房,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小罗出资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期间,小江曾多次到现场查看施工情况。

2021年9月,小江以结婚需要婚房为由,通知小罗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小罗认为,当初就是看中该房屋没有装修、租金便宜,才会与小江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并出资进行装修,而且,小江也经常查看装修情况,说明小江同意自己的装修行为,所以,他要求小江赔偿房屋装修残值损失。可是,双方几经交涉,小江只同意退还剩余房租并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装修残值损失,并要求小罗自行拆除该房屋内的装饰装修。



02

笔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出租人小江是否同意承租人小罗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首先,小江出租的房屋为毛坯房,连满足基本生活的基本设施都没有,小罗如果要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必然要进行装修;其次,装修期间,小江曾多次到现场查看,且并未提出异议,由此可推,小江对小罗的装修行为是知情并且同意的;再有,合同解除的原因系小江提前收回房屋,违约在先,所以,小江应当承担该房屋的装修残值损失,对小罗进行相应的赔偿。



03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罗念博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