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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浅析预期违约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197人看过

案例介绍

甲和乙2023年3月30日签订了一份带式运输机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乙在2024年3月29日将机器运送至甲指定的场地,甲在乙方向其如约供货且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场地后,经双方在场验收完毕后,向乙方支付货款的90%,余10%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时,已将货物如约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场地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出具了一份承兑汇票,汇票中写明承兑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2024年8月4日乙通过其他途径知晓甲因为经营不善已经面临破产,且因为其他公司起诉,其公司账户已经被查封。乙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向其支付货款且承担未如约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笔者分析

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各自应尽的义务,乙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而甲则负有应当给付货款的义务,但是甲又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与乙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在新的合同又重新约定了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乙不能要求甲履约,但是如果发现甲无法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则可以提前要求甲履行其付款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七章详述了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罗念博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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