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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一车二卖”中谁能最终取得车辆所有权?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海事海商 |10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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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罗某拥有land rover discovery 4一辆,因近日急需用钱,将其以40万的价格挂在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售卖。某日,罗某驾车外出,江某看上罗某的车,当即向罗某转款50万元并将该车开走,并约定10日后办理过户登记。因暂时未办理车辆过户,同时罗某的车辆信息还挂在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7日后,王某浏览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时看上了罗某的land rover discovery 4,罗某收到王某的买车信息后心生邪念,当即草拟《车辆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签字后王某将40万转给罗某,罗某当即将车辆大本(产权证)交付给王某,并为王某办理产权过户。王某能否按照《车辆买卖合同》取得land rover discovery 4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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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条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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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分析

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按照《民法典》对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定,车辆在交付后,买受人即取得所有权,但是由于车辆是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即车辆的行驶证需要登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信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罗某出售的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则:罗某先将车辆交付给江某,一周后其又将车辆通过合同并且办理登记的形式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王某。罗某第二次出售车辆时,其已丧失处分权,其向王某出售车辆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王某能否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持严谨、审慎的态度仔细观察车辆的外观、内饰等,甚至进行试驾,而不是仅在网络平台查看车辆信息后就草率的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将“是否交付”作为衡量买受人是否为善意的标准,也即只要买受人没有未实际受领交付,即使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也无法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本案中,罗某已将该车辆实际交付给江某,且在罗某于王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后并未也无法交付该车辆,因此王某作为非善意第三人,其无法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若罗某在交付该车辆7日后,又从江某处将该车辆借出并交付给王某,则王某可按照《民法典》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确定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江浩昌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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