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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留置权法条解析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4日|分类:抵押担保 |164人看过

案例介绍


小罗为货车司机,因行车需要,经常在江氏汽修店维修其货车,某日该汽修店举办活动,凡购买10个轮胎即赠送2个同款轮胎,小罗见价格实惠且能满足其日常换胎需要,当即花费1万元购买12个轮胎并寄存在该汽修店。某日小罗前往江氏修车店修车,因该车辆损坏较严重,需要1万元维修费,但小罗因近日经济拮据,无法支付维修费用。








聚焦问题





那么江氏汽修店能否留置小罗的货车或者小罗先前寄存的12个轮胎呢?





适用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笔者分析





按照《民法典》对留置权的规定,留置物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留置物为动产;

2、留置物为债务人所有;

3、债权人已合法占有留置物;

4、留置物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案中,小罗所有的货车与轮胎均属于动产,且均为江氏汽修店合法占有(分别基于承揽关系、保管关系),也即货车与轮胎均满足前述三个条件。因此两者的区别在于第四条,江氏汽修店的维修费1万元是基于维修货车产生的,也即基于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而小罗寄存的轮胎则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江氏汽修店有且只能就小罗的货车享有留置权。但是小罗可以与汽修店协商,将寄存的轮胎作为质押物,也即通过另行提供担保的方式解除对货车的留置。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江浩昌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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