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聚焦问题 适用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笔者分析 按照《民法典》对留置权的规定,留置物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留置物为动产; 2、留置物为债务人所有; 3、债权人已合法占有留置物; 4、留置物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案中,小罗所有的货车与轮胎均属于动产,且均为江氏汽修店合法占有(分别基于承揽关系、保管关系),也即货车与轮胎均满足前述三个条件。因此两者的区别在于第四条,江氏汽修店的维修费1万元是基于维修货车产生的,也即基于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而小罗寄存的轮胎则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江氏汽修店有且只能就小罗的货车享有留置权。但是小罗可以与汽修店协商,将寄存的轮胎作为质押物,也即通过另行提供担保的方式解除对货车的留置。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江浩昌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