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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拒交物业费的理由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98人看过

管得多物业公司为幸福里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红、小橙、小黄、小绿、小青、小蓝、小紫为幸福里小区业主,均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管得多物业公司将上述业主诉至法院,业主的以下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Q1

认为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相对人

小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自己并非合同相对人,对合同内容不清楚也不认可,因此拒交物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小红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Q2

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届满

小橙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因此对2022年1月1日以后的物业费拒绝交纳。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022年1月1日后,物业公司仍然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橙并未拒绝,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小橙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Q3

认为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

小黄认为物业公司从未催收过物业费,对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物业费拒绝交纳。

对于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要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比如在小黄的房屋门口张贴催费通知单、向小黄邮寄催缴函等,物业公司应当拍照留存向法院提供,否则小黄的抗辩理由就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Q4

认为房屋质量不达标

小绿认为房屋存在漏水情况、墙体脱落等,因此拒交物业费。

房屋质量问题与交纳物业费问题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前者相对方为开发商,后者相对方为物业公司,因此小绿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Q5

认为物业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

小青所在的单元门、楼道灯损坏,其要求物业公司维修,但物业公司拒不维修,因此小青拒交物业费。

如果小区房屋的质保期已经届满,单元门、楼道灯等小区公共设施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但是要求小青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据此酌情减收物业费。

Q6

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小蓝停在楼下的自行车被偷走,小蓝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因此拒交物业费。

如果小蓝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安保义务,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物业费;但只要物业公司证明自己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对小蓝的损失免责,小蓝的抗辩理由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Q7

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

小紫认为小区车辆乱停乱放无人管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达标等,因此拒交物业费。

首先,小紫需要明确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是否包含上述问题;其次,小紫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物业服务,只是存在一般瑕疵,那么不存在根本违约,小紫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物业费。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烨雪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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