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2000**********

  • 执业机构: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择鑫分析 |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车位“只售不租”是否合法?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453人看过

近几年,常有不同省市不同小区的住户咨询关于人防车位的问题,原本地下车位采取“一年一交费”的租赁形式,以满足小区住户的停车需求,但物业突然发布通知,要求业主签订《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否则不得再行使用车位,甚至无法进入地下车库。这下,住户们纷纷对转让协议的合法性以及物业公司强制“只售不租”的做法产生了疑虑。

最高院裁判观点

因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权的主体,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将地下车库使用权予以转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法律并未禁止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权利人将地下车库使用权对外转让,亦并未损害国家利益。故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天津政策解读

天津市人防办:

天津市人防办的工作人员也对此给予了反馈:“因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依法不得转让,开发企业对该人防工程(地下车库)依法享有使用权。”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因此,在公平、公正原则下,业主可与人防车位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

笔者观点

根据《防空法》的相关规定,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可以流转,转让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提醒的是,从司法实践中得知,该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本质还是对于车位、车库的租赁关系。并且,根据《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如果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使用期限超过二十年,则超过部分则是无效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平时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公民有义务确保在特殊时期人防工程能满足防空的需要。

但人防车位“只售不租”的做法,违反了《民法典》第276条的规定,社区内的车位、车库均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近几年来,部分省市为了明晰权利义务,解决社区纠纷,已在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中明确,小区内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社区内的业主用于停泊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强制业主购买产权车位或者强制业主签订长期租赁协议,以此来限制业主们对于社区车位的使用权。

因此,如果物业提出,要求业主必须购买产权车位或者签订长租协议,否则不得再行使用车位,甚至禁止业主进入地下车库的行为,限制、剥夺了业主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违反了法律法规,如不限期整改将会面临处罚,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业主们遇到此问题,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例如物业管理部门、12345市民热线和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而对于人防车位的相关问题也可以向人防部门进行投诉以寻求解决途径。如仍无法解决,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李晓阳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