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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法】2026劳动维权新规落地 用工争议维权有了明确指引

作者:畅志博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1次举报
2026-02-09

       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随着2026年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落实及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政策细化,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工资社保保障等领域维权有了更清晰法律依据。宝鸡综合广播《工会说法》专题节目特邀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畅志博律师,结合最新劳动法律法规及实务要点,详解用工争议维权核心指南。
  

很多人搞不清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比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到底算不算企业的员工?遇到事故能享受工伤保险吗?

畅志博律师表示,这确实是当前用工争议的焦点问题,尤其是平台经济兴起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变得更加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实质审查”,而不是看表面形式。

简单来说,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四个关键要素。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是法律规定。对于新业态下的用工形式,我们目前用更灵活的审查方式--也就是我们说的实质审查,不只是从形式审查,比如第一,企业是否通过制定奖惩规则、考勤制度等对劳动者进行支配性管理;第二,劳动者能否自主决定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标准;第三,劳动报酬是否构成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第四,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企业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需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核心条款,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依法撤销。试用期长度有明确法定限制,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员工需满足明确录用条件、充分举证、合法程序三大要求。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超一个月未续签的,应支付双倍工资,拒绝续签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与社保是劳动者核心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需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克扣,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薪资报酬争议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加班费支付有法定标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按150%、休息日工作按200%、法定节假日按300%计算。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劳动者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或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维权遵循“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劳动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劳动者维权需注意收集劳动关系证明、争议事实证明等证据,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等证据拒不提供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畅志博律师提醒,劳动者遇用工争议应秉持“证据为王、时效优先、程序合法”原则,可以通过全国“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劳动仲裁委员会等合法渠道理性维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畅志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宝鸡广播电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20********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
1610320********29 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