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而帮助电信诈骗犯罪的行为也日益增多。作为一名律师,我曾办理过一起涉及帮助电信诈骗犯罪的案件,通过对这起案例的深入剖析,能更清晰地了解此类犯罪的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要点。
被告人李某受雇于一个电信诈骗团伙,负责为该团伙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所得资金,并按照团伙指示进行简单的转账操作。在一段时间内,李某的银行卡频繁收到大量不明来源的资金,随后又迅速将这些资金进行转移。经警方侦查,该电信诈骗团伙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高额回报等手段,诱骗多名被害人转账汇款,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李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虽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的策划与实施,但他提供的银行卡及转账操作,为诈骗团伙顺利获取和转移资金提供了关键帮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本案中,李某明知该团伙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仍积极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该罪的设立旨在打击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切断网络犯罪的资金链和技术支持等环节,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此罪与传统的共同犯罪有所不同,它强调的是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帮助作用,而非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在本案中,李某提供银行卡接收并转移的诈骗资金数额巨大,达到数百万元,这一情节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和追赃挽损工作,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李某多次按照团伙指示进行转账操作,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表明其帮助行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顺利实施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李某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情节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助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明知”的认定至关重要。“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确知晓他人实施的是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应当知道则是根据一些明显的迹象和事实,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行为表现等因素,推断其应当知晓对方的行为性质。例如,本案中李某所提供的银行卡交易异常频繁,且资金来源不明,但他仍持续按照团伙要求进行操作,这种行为足以让司法机关推断其应当知道该团伙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
帮助电信诈骗犯罪的行为形式多样,除了提供银行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等,还包括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广告推广、通讯工具等。只要这些帮助行为与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对犯罪的实施起到了促进作用,均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注意的是,帮助行为必须是在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挥作用,如果是在犯罪行为既遂后提供帮助,如帮助转移已取得的诈骗资金以逃避侦查等,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其他罪名。
除了“情节严重”这一基本量刑情节外,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其他一些量刑情节。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那么法院在量刑时会适当从轻处罚。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抗拒侦查,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那么法院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贪图小利而参与到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和物品,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对于一些来路不明的兼职工作或高额回报的承诺,要保持警惕,仔细甄别,防止陷入电信诈骗的陷阱。
总之,帮助电信诈骗犯罪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法律对此予以严厉打击。通过对本案的解读,希望能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此类犯罪的法律规定和量刑标准,提高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