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大变化,你读懂了吗?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版《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解释的15个条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大幅修订和完善。本文先对非吸罪进行总结、说明。
一、特征要件
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是非吸罪的核心,新解释继续沿用了这四个特征标准。在具体的行为表现上,新解释增加了以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方式,以及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定罪、量刑标准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为非吸罪第三档量刑幅度,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新解释对三档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
1、第一档(入罪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吸收数额100万元以上;
(2)吸收对象150人以上;
(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吸收数额500万元以上;
(2)吸收对象500人以上;
(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3、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吸收数额5000万元以上;
(2)吸收对象5000人以上;
(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
4、明确了三种“数额+情节”入罪标准。即:吸收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
(2)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
5、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
三、罚金交多少
1、第一档(入罪标准),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50万元以上;
四、积极退赃、退赔如何处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积极退赃、退赔情节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新解释细化为以下两点:
1、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作为重要的时间节点,鼓励嫌疑人尽早退赃、退赔。
五、单位犯非吸罪的定罪、量刑
为了加大对单位非法集资犯罪的惩罚力度,新解释规定,单位犯非吸罪的,适用新解释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六、新旧司法解释衔接
1、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新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按新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还要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刑罚;
2、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被告人有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要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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