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案情
患者情况:陈某乙患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2021年3月18日16:45入住某某医院心身疾病科(开放式病房)。
事发经过:入院当晚,患者妻子王某18:30离开病区取生活用品,21:40陈某乙破坏护士值班室防护网坠亡。
家属主张:医院未提供封闭病房、防护设施不达标、未及时诊疗且未尽看护义务,索赔250万元。
医院抗辩:已明确告知需24小时陪护(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安装防护网符合标准,诊疗无过错。
二、争议焦点
医院是否尽到诊疗义务
医院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监护责任是否转移至医院
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三、裁判要旨(二审改判)
1. 诊疗义务的认定
医院已履行义务:医嘱单、治疗记录证明患者入院5小时内已接受检查、服药(虽医嘱单为机打签名,但符合惯例)。
家属举证不足:未证明医院存在诊疗疏漏,故诊疗过错不成立。
2. 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防护设施合理:护士值班室非常规活动区域,安装防护网已尽基本义务;患者徒手撕毁防护网跳楼超出合理预见范围。
病房类型选择: 患者入院时意识清醒,无自伤/伤人行为,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第40条规定的隔离条件; 家属明知是开放式病房仍选择入住,医院无强制提供封闭病房义务。
3. 监护责任未转移
关键依据: 家属签署《陪护知情同意书》确认24小时监护; 患者曾在该院住院,家属熟知开放式病房管理要求; 妻子离开3小时未陪护系监护缺位。
法院观点:医疗机构仅承担诊疗护理义务,监护责任仍属家属。
4. 医院存在管理疏漏(10%责任)
过错认定:未督促家属履行陪护(如联系离院家属返回),违反“24小时陪护”制度的监督责任。
改判理由: 一审认定医院承担30%责任过重; 主因系患者自主跳楼及家属监护缺失; 医院管理瑕疵仅为轻微诱因。
四、赔偿调整
| 项目 | 总额 | 一审医院承担30% | 二审医院承担10% |
|---|---|---|---|
| 医疗费+丧葬费等合计 | 788,101元 | 236,430元 | 78,810元 |
五、实务启示
对医疗机构的建议:知情同意书:需明确陪护要求并重点告知,避免格式条款无效风险;陪护监督:建立家属离院登记/提醒机制,留存管理痕迹。
对患方的警示:签署陪护协议后擅自离院将成重大过错;重症患者应优先选择封闭病房或专科医院。
律师代理要点:举证策略:医院需保存诊疗记录(如服药凭证)、防护设施合格证明;过错抗辩:紧扣“合理限度义务”,避免结果归责。
康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