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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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黄玉矛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01次举报
2022-11-03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黄玉矛律师,男,现为广西五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警三十多年,曾在监狱系统从事技术员、狱内侦查员、狱内管理管教员等工作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柳州
  • 执业单位:广西五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广西五汇律师事务所
1450220********7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