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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宽、覃某兰诉罗某萍、覃某权、赵某晨分家析产案

作者:黄玉矛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7次举报


覃某宽、覃某兰诉罗某萍、覃某权、赵某晨分家析产案

 

案件简

原告覃某宽与覃某兰系一对老年夫妻,被告罗某萍系二原告儿媳妇;被告覃某权、赵某晨系二原告孙子和孙女;被告覃某权系覃某新与其配偶罗某萍之子,未成年;被告赵予晨系覃某新与前妻赵东云之女,未成年。二原告的儿子覃某新于2021年6月某日因发生意外事故去世。覃某新名下财产有小汽车一辆和银行存款200000元。在处理上述财产时,对于财产的性质以及处理分配方案二原告与被告罗某萍意见不一,发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覃某新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属于原告所有。

2、依法分割覃某新的遗产小汽车一辆折价30000元,由原告分别继承6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们接受被告罗某萍及其儿子覃某权的委托后,经过阅卷和调查,提出如下抗辩:

1、诉争的200000元来源于宅基地及三栋房屋拆迁补偿款,其中部分房屋属于覃某新与罗某萍夫妻共同财产,故应把属于属于覃某新与罗某萍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分割出来,剩余部分则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覃某新的部分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覃某新的部分再按照遗产分割处理。

2、覃某新名下的小汽车属于覃某新与罗某萍夫妻共同财产,不是覃某新个人财产,应先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覃某新部分的再按遗产分割处理。同时小汽车按照现在市场价值20000元,折价30000元太高。

法院判决:

一、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200000元存款中的127497.38元属于原告覃某宽、覃某兰二人所有;57572.92元属于被告罗某萍所有;7464.85元属于被告覃圣权所有;7464.85元属于被告赵予晨所有。

二、覃成名下的车牌号为桂B*****的车辆归罗某萍所有,被告罗某萍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覃某宽2000元、原告覃某兰2000元、被告覃某权2000元、被告赵某晨2000元。

律师评述

一、在分家析产或者遗产继承案件中,首先要分清哪些是家庭共有财产,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哪些是遗产,这样才能厘清财产关系。

二、家庭关系中,我个人认为血缘与亲情才是主要的,处理好家庭关系,家庭和睦,气氛融和是我们生活应有的理念之一吧。不要把什么事情都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样会影响到家庭成员间的感情。在本案中,一对老年夫妻与自己的未成年孙子、孙女对簿公堂,对小孩势必造成很大的伤害,自己的心理也不是好受把。

三、在本案中,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利益问题。1、由于历史原因,涉案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只有小部分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大部分没有办理法律手续,现有证据表明,只有相当小的部分属于二原告所有;同时建房的资金来源双方都没有办法有效举证,故法院推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2、根据现有的政策及相关法律,在农村分配拆迁赔偿款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补偿的,但并不是说宅基地登记在谁的名下或者谁代表家庭去办理拆迁手续就是谁的。3、覃某新代表整个家庭成员办理拆迁登记手续,拆迁补偿款支付到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覃某新生前已经支出消费一部分,现没有证据证明覃某新支出消费的款项是为家庭生活支出还是为自己消费,法院推定为覃某新个人消费,故在判决分配家庭共有财产时,作出相应的扣减。

      


黄玉矛律师,男,现为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警三十多年,曾在监狱系统从事技术员、狱内侦查员、狱内管理管教员等工作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柳州
  • 执业单位: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