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 1 月 6 日,兰X与XXX签订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兰X向杭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二手宝马 X5汽车一辆,车辆总价为 28 万元,兰X自行支付首付款 84200 元,余款195800由兰X分期进行支付。合同签订后,XXX依约向兰X发放了案涉款项,兰X以其购买的宝马车为上述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并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 年 1 月 6 日,杭州某公司(甲方)与兰X(乙方)签订《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由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案涉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提供担保。因兰X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XXX从杭州某公司保证金账户中扣划 19万余元,杭州某公司遂提起保证人追偿权之诉。 本案一审缺席判决被告兰X偿还杭州某公司垫付款 19万余元并按照四倍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律师提醒:不要跟风攀比、过度超前消费。如果深陷债务纠纷,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予以应对,如果缺席诉讼、放弃诉讼权利,可能会导致损失扩大、信用受损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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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002民初367号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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