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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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吴永华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华,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XX

原告钱XX诉被告雷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XX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有布匹买卖业务往来。经双方对账,截至2022年12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0127元。被告于2023年1月12日微信转账还款20217元,仍欠原告货款100000元。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一直拖欠未付分文。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有悖诚信之道,对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雷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布匹。2022年9月21日,原告微信联系被告(微信昵称为XX),向其发送三份码单,被告回复好的,谢谢你。2022年11月5日,原告再次微信发送两份码单给被告,被告回复好的。2022年12月24日,原告发送一份对账单,并向被告催款剩余120127元货款。被告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语音回复,称在外面收款,知道了。2023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20127元。此后,原告继续向被告微信催款,但被告认欠未付。剩余100000元一直未付,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向被告提供相应的货物,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码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00000元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钱XX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吴永华律师,党龄20年以上,曾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十年以上,现执业于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