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要 原告郝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杨某于2013年3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表示同意离婚,后朝阳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双方离婚,但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处理。后杨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朝阳法院。郝某在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开庭审理过程中主张杨某存在与第三者同居并怀孕的行为,要求杨某给付赔偿金10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杨某在与郝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怀孕,伤害了郝某的个人感情,亦客观上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杨某的行为既不道德,亦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现郝某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最后朝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2.律师点评 本案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中,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过错为由请求赔偿的案件。《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会支持其主张。 在本案中,杨某在与郝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怀孕,伤害了郝某的个人感情,客观上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而郝某并不存在过错的任一情形,故郝某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此需注意,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属于无过错一方,具有过错的一方是不具有该项权利的。若双方均有过错的,法院通常不支持一方或者双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同时要注意,在离婚时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并不是随时都可以主张,其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办理离婚登记后1年内。
吴永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