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九民纪要》第六条
2、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九民纪要》第六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5条
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