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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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还是“劳务报酬”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685人看过 举报

2025-09-2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本案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其在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向被告转账共计130余万元,并赠送包括百达翡丽手表在内的多件贵重物品,系以“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款项及物品。

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恋爱关系,而是正常的劳务关系。被告自2019年4月起为原告提供摄影、销售、杂务等工作,原告支付的款项实为工资及业绩奖励,其中部分转账明确备注“工资”“提成”等内容。所谓“担保金”实为双方约定的年终奖金,而手表等物品则是原告主动赠送的生日礼物或年度奖励,并非附条件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告未能证明其赠与行为以“恋爱关系”为条件;

  • 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显示,款项支付具有规律性,符合劳务报酬特征;

  • 物品赠与系基于被告提供劳务的奖励,并非无因赠与;

  • 原告要求返还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我们认为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1. 证据链完整,充分证明劳务关系
    我们提供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其中多次出现“工资”“提成”“奖励”等表述,且支付时间、金额具有一定规律性,符合劳务报酬的支付特征。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劳务关系,而非原告所称的“附条件赠与”。

  2. “赠与”性质明确,无附条件意思表示
    原告在赠送手表、吹风机等物品时,明确表示系“生日礼物”“年度奖励”,且被告多次推辞,原告仍坚持赠送。法院认为,此类赠与属于单方、无偿行为,不具备“以恋爱为条件”的法律特征,原告事后反悔缺乏依据。

  3. “担保金”实为年终奖,约定明确
    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协议,但原告主动向被告发送载明“担保金在劳务期满后转为年度奖金”的电子文件,且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原告对该内容知情并默认,故其要求返还担保金的诉求不成立。

  4. 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与事实支撑
    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亦无法证明赠与行为附有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原告未能证明存在可撤销情形,故其诉求被全部驳回。

三、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为赠与,实为劳务报酬”的纠纷。从被告律师视角来看,胜诉的核心在于:

  • 扎实的证据准备:完整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礼物对话等关键证据;

  • 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明确区分“赠与”与“劳务报酬”的法律性质;

  • 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精准把握:法院重视双方实际沟通内容,而非一方事后的主观解释。

本案也提醒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注重引导当事人保留书面或电子证据,避免情感与经济关系混同,从而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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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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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3131000********7B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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