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登记结婚,2013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部分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涉及被告名下某公司的股权。原告在离婚多年后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被告持有的该公司70%的股权或其对应价值。
案件事实
婚姻及离婚情况: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子女教育费用等进行了约定,但未涉及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初始股东为原告和被告,原告持股30%,被告持股70%。2010年,双方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2011年,被告和第三方又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公司。2016年,被告从该公司受让回70%的股权。
后续协议情况: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一笔动迁补偿款,原告承诺收到款项后不再向被告提出任何经济或其他要求。
争议焦点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该公司股权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被告则辩称离婚时股权已非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多年后提起诉讼有悖常理。
离婚协议及后续协议的效力:被告主张离婚协议及2020年的协议已对财产分割完毕,原告不应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2013年离婚时,该公司股权已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在2016年才重新受让股权,此时双方已离婚多年。
原告在离婚时已获得两套房产及子女教育费用的保障,且在2020年书面承诺不再向被告提出经济要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第三人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