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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一房多卖”的情况?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477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会“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出卖方又该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一、“一房二卖”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不同出卖人对同一房屋进行出售,没有确凿证明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不能对抗证据充分的一方,没有确凿证据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在“一房二卖”纠纷中,对于权利保护的顺位问题,应结合合同成立的时间、购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占有涉诉房产的时间进行认定,权利保护顺位在先的合同合法有效。

  (三)卖房人将同一标的物的房屋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最终两个买卖人不可能都得到房屋,但是,只要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并且内容合法,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就应当认定两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且完成过户的,原房屋买受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五)房屋已经出售,且由买主占有使用,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又将房屋卖与第三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一)在商品房屋合同中,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又将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又卖于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前买受人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上的债权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对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无权处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四)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两个或多个买受人,且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线的合同有效。若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需审查是否有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看,赋予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相应优先权具有合理性。

  (五)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定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六)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常出现各种房产纠纷、合同纠纷问题,这类问题该如何解决,本文已经做了简单介绍,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困扰,可以咨询有度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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