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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顺延期间?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1164人看过

  刑事诉讼活动进行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顺延期间?有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为你整理了如下内容,仅供阅读了解。

  为了保证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基于特殊原因可以申请顺延期间:一是不可抗拒的原内,不可抗拒,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依靠自身力量又无法克服和排除的客观困难如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事故引起的交通中断;二是其他正当理由,如突发严重疾病无法行动等。这时,当事人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在障碍或原因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对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以裁定的形式准予顺延。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3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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