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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74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要明确谁可以提起,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请求权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

  (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作为请求权人。

  (3)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请求权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遭受损失的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2)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而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要明确谁对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注意在此种情形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仍然是未成年人本人。只不过由其监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代被告的权利、承担被告的义务而已,但是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负有赔偿责任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末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间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4)和(5)情形下,遗产继承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是如果继承人声明放车继承的,则不能将其列为被告。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

  (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应当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附带民事诉讼成年被告人的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亲属,注意这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并非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再次,要明确可以提起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品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种饭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最后,要明确何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原则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外,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浓区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9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4~95、97~10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来源:《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答》

编辑:有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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