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监视居住应当如何执行?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969人看过

  监视居住应当如何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监视居住,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具体的执行机关是被监视居住人住所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 

  监视居住开始之时,决定机关要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其签名盖章,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按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被监视居住人需将护照等出人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期间,负责具体执行事宜的当地派出所可以米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方式监督被监视居任人是古有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

  被监视居住人适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由原决定机关视情节轻重作出训诚,责令具结悔过,先行拘留或逮捕的块定。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3、75、76条;

  公安部<规定>第95~98、101、102、10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5、66、67、72、73、74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7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