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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的保护和补助措施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236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的保护和补助有哪些规定?接下来有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为你详细介绍如下:


证人的保护和补助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特殊案件中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的补助】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人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新旧对照与详解

第62、63条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条文。第62条确立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打击报复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来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的保护力度。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人员与之接触,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

上述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不仅可以打消公民出庭作证的忧患,对打击严重犯罪也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第63条确立了证人作证的补偿(助)制度,尤其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进一步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早有学者的实证研究发现,妨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因素正是安全问题和费用问题。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关于证人安全保护和作证补偿(助)制度,有望改善实践中“作证难”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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