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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被告人代学金与被害人许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感情恶化、许某1于2016年4月2日离家不回,代学金发现许某1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同月14日20时许,代学金通过其侄子徐某在QQ软件上匿名将许某1骗至成都市天府广场附近见面。见面后三人一同前往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电子电器市场五块石东一路旁夜市吃烧烤,途中许某1电话联系了其情人即五块石电子电器市场保安杨某。到夜市之后代学金与许某1发生争吵并抓扯,赶至现场的杨某及其同事许某3见状,与代学金发生扭打。其间,代学金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挥刺杨某等人未果后,遂猛刺许某1数刀致其倒地,杨某、许某3见状转身逃跑,代学金持刀追赶几步后返回现场,对受伤倒地的许某1再次捅刺,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代学金因感情纠纷,持刀捅刺被害人许某1数刀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院综合代学金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其具有自首、无犯罪前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代学金致死许某1的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2、代学辉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据此判决:1.被告人代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扣押在案的单刃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3.被告人代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2、代学辉所支付的丧葬费100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2600元、食宿费2000元,共计25600元;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2、代学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学金因婚姻家庭纠纷,持刀捅刺被害人许某1数刀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代学金作案后,明知已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直至被民警赶至现场抓获归案,故系自动投案。到案后,代学金供认了许某1由其杀死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责任,案发当天电话邀约其情人到现场,并对原审被告人实施了殴打,对纠纷的升级存有过错,可相对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原判仅认定许某1的引发责任,未认定纠纷升级过错不当,应予纠正。

代学金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判定罪错误。经查,案发时代学金持足以致人性命的利器不计后果地猛刺许某1数刀,在持刀追赶杨某等人未果后又对受伤倒地的许某1进行加害,刀锋所向均是人体致命部位,其中多处刺创深达胸腔、腹腔,致心、肺、上下腔静脉多处创口,最终非法剥夺了许某1的生命,该行为特征足以表明代学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亦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性正确。代学金及其辩护人所提代学金有三个子女需要抚养,家庭困难,量刑时应予考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家庭困难不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能成立。代学金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上诉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被害人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判在量刑时未充分考虑代学金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致量刑过重,应予纠正。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仅量刑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字第233号第二项,即扣押在案的单刃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字第233号第一项,即被告人代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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