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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三点提示(一)

发布者:申冬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522人看过


      一、什么是工伤呢?

   1.在我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2.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哪些?时限分别为多少呢?

    1.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单位申请。

    2.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一年之内申请。

    三、受理工伤认定的部门是?

    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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