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X月X日,艾某某购买了张某某一辆XXXXX号车辆。当日,艾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定金。艾某某承诺2018年X月X日支付余款,另承诺如不按约定期限支付余款,所交的定金及车辆归张某某所有。另还约定,2018年X月X日之前的车辆相关事宜由张某某负责,该日之后的相关事宜由艾某某负责。至2018年X月,艾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其余购车款以种种理由推迟,至张某某起诉时仍未付。故本案中,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艾某某向其支付剩余购车款与利息。
2019年X月X,在XXX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某与艾某某均对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可,通过法庭的质证举证,合议庭当庭宣判支持了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