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戈某某与某某公司达成了一份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某某公司承揽的XX工程由戈某某负责部分施工内容的劳务分包。
合同生效后,戈某某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人完成了工程施工。某某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向戈某某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余款18万元未向戈某某支付。戈某某多次向某某公司要求支付劳务费,但均未收到款项。
后戈某某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在XXX区法院起诉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18万元工程款与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过程中,某某公司认可欠付戈某某劳务费的事实,同时也表示愿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支持了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另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也拿到了某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