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冬|时间:2020年08月21日|5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戈某与被告湖北**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申冬,被告湖北**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为18580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8387.25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经口头协商并口头达成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吐鲁番市某棚改项目中所涉及的铁艺制作与安装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了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并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协议生效后,原告按口头协议约定组织并完成了案涉施工任务。至2017年6月24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为297008元。对账后,被告于2018年1月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尚欠原告187008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找出种种理由推拖付款。因被告逾期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为此,现依法起诉,请公正判决。
原告戈某为被告湖北**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戈某施工完毕后,被告湖北**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后的金额及时支付工程款,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戈某工程款185808元;
二、被告湖北**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戈某逾期付款利息1838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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