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贝尔三姐妹被杀害。 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2020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实庭暴力法〉办法》正式实行。
过几天就是11月25日了,带你一起学习《反家庭暴力法》。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否只发生在夫妻之间?同居的男女朋友之间如果有暴力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可知,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同居男女之间等。不仅女性会被家庭暴力,男性也有可能遭遇家庭暴力。
二、遭遇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三、遭遇了家庭暴力该向哪个部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出申请后受理机关做出裁定的时间是多久?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多久?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理机关,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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