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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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侵权责任纠纷,胜诉

发布者:黄君|时间:2023年05月17日|4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扬与被告刘x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扬及委托代理人黄君、被告刘x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占用宅基地、被拆除房屋的财产损失41648元;2、被告恢复原状或保障原、被告共同共有的xx号房屋楼梯的正常使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胞兄弟,均是龙田镇凉伞村刘屋村民。龙田镇凉伞村xx号、xx号宅基地及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面积83.78平方米。xx号与xx号旁另一房屋(中间间隔一条村道,以下称“村道旁房屋”)亦为双方共同共有,面积43.84平方米。xx号、xx号楼房并排,无单独的楼梯。后原告因家庭原因,在广州生活,被告长期居住在龙田镇凉伞村。2021年8月左右,原告回到兴宁生活,发现被告未经协商擅自将共同共有的xx号房屋、村道旁房屋、共同使用的楼梯拆除,开始重建新房屋。原告多次劝阻被告,被告均不予理睬,继续建设,房屋建造完成后由被告居住至今。原告认为,被告重新修缮房屋没有征得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将房屋拆除重建并占有居住,对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将xx号、xx号房屋共用楼梯拆除,导致26号房屋的二楼无法正常使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刘x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当时没有拆的时候,经过的村民多次跟我说,上面的石灰、水泥块会掉下来,十分不安全,甚至村干部也过来要求我拆,我也明确和村干部讲要去联系原告。村干部说一直联系不到,二十多年了至今都还联系不上,因为原告的二楼都是杂间,我的二楼是住人的,在联系不上原告的情况下,我为了安全,问了其他姊妹,他们都同意拆了,当时我叫了村干部,还拍了照。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x扬与被告刘x东是同胞兄弟,均是兴宁市龙田镇凉伞村刘屋村民。龙田镇凉伞村xx号、xx号是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两座房屋并排,面积83.78平方米。28号斜对面(中间间隔一条村道)约43.84平方米的老屋亦是双方共同共有。该老屋有一个露天的楼梯及两个房间,前往xx号与xx号房屋的二楼必须经过该楼梯上去才能到达。父母在世时,指定了xx号房屋归原告,28号房屋归被告,双方也是按指定使用房屋,对于其他房屋和土地则未指定。原告自2015年母亲去世后就一直在广州生活,被告则长期留在老家生活。2021年间,因28号房屋斜对面的老屋年久失修,露天楼梯上面所附石灰、水泥块经常会脱落掉到村道上,为防止砸到通行的村民,凉伞村委会多次找被告要求将楼梯拆除,之后被告在村委报备后,于2021年6月份开始施工,直接将楼梯及两个房间拆除重建。当年12月份建好后,现有楼梯安装到了房屋里面,楼梯那里安装有侧门,二楼通过xx号房屋过道也安装有一扇门。在被告拆除重建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间发现后,要求被告停止施工,经村委多次调解未果。原告只好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双方的父母共生育有5个子女,除原被告外,还有3个女儿。除争议的房屋外,双方均认可另外还有四间老屋未分割。

  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被告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按照每平方米1900元计算,同时要求被告拿出钥匙以方便出入26号房屋。被告则认为要分就要将父母过世时的财产一并分割,不同意补偿原告,同时表示钥匙可以给原告。案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凉伞村委“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信息公示表》、示意图、照片(7张),有被告刘x东提交的照片(6张),本院依职权向村委会调查时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本院庭审时的开庭笔录附卷佐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xx号房屋斜对面的老屋年久失修,老屋的楼梯又是从村道上方穿过,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原告长期在外居住,经村委要求,被告为防止砸到通行的村民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直接将老屋拆除重建的行为,虽然损害了原告的共有权,但从原告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凉伞村委“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信息公示表》来看,重建后的房屋仍显示为双方共同共有,即共有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由此产生了损失,在原告未要求对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的情况下,仅仅依据被告重新修缮房屋未征得其同意就要求被告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重建后的房屋在性质上仍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在双方未对该共有物的管理和使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且原告管理使用26号房屋的二楼必须通过重建后的房屋楼梯才能进入,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钥匙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提供重建后房屋的一整套钥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x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扬提供一套位于龙田镇××号房屋斜对面新建房屋的钥匙,并保证原告刘x扬能够进入龙田镇凉伞村xx号房屋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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