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君|时间:2023年05月17日|4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光与被告黄x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光的委托代理人黄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x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16200元(按月利率1%计,即每月135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人民币13.5万元还清之日止、按月计算的利息1350元给原告(按月利率1%计)。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兴宁市××××××白水塘黄屋的同屋宗亲。一、2014年间,原告将自己位于被告现住址(兴宁市×××××××××××)的门店转让给被告,当时仍有10万元的房屋转让款没有付清,当时双方同意:1、将该10万元转为借款,自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计利息;2、3年后仍未付清的话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满3年后被告没有还本,期间只是支付过短期、少量的部分利息,之后一直没有再还本付息。二、上述发生门店交易不久的2015年间,被告因在坭陂镇圩镇经营瓷砖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遂借款2万元现金给被告。三、2019年1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后同意上述两笔借款的本息总计按14万元确定为借款本金,自当日起如被告在没有还清期间按1400元/月计算利息(按月利率1%计),被告在当日出具了1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形成后被告共还款5000元,仍欠本金13.5万元,利息按1350元/月计算利息(按月利率1%计)。自此后,被告至今没有付本还息,原告虽进行多次本息催收,均无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黄x良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日,被告黄x良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黄x光,载明“兹借到黄x光先生人民币140000元。每月1400元利息,2019.1月1日付5000元总欠135000,每月利息1350”。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借条和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黄x良给原告黄x光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的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黄x良应按照借据内容向原告返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每月利息按1%即1350元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16200元,之后利息按1%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x良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x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x光借款本金135000元、支付利息16200元,以上共计15120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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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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