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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填写非儿戏!

2021-04-12

发布者:刘婷婷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 |262人看过举报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为车主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提供了快速、便捷的手段,但是签订这一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莫某驾驶投保某保险公司的A车辆与张某驾驶的B车辆发生碰撞,造成A机动车左侧损坏。双方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其中载明: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莫某无责任。伤情及物损情况载明A车左侧损坏。后莫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在汽车销售服务4s店实际维修,维修项目为喷漆:左后门、左后叶子板、左后轮毂,共花费10159元,其中2000元由张某名下B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另有8159元由某保险公司向莫某账户代付。《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载明,莫某将保险标的车辆损失追偿权转移给某保险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向张某追偿时,张某拒绝支付,故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张某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予以否认,主张张某车辆静止状态下被对方车辆撞,张某看对方是腿有残疾并看数额也不多,就没有深追究;此外,实际相关维修费用过高,莫某系“碰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赔偿保险公司6159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向莫某进行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张某对《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内容提出的质疑并不能对抗保险公司基于上述事实而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利。因保险公司向莫某实际付款金额为8159元,且莫某车辆维修费用为10159.01元,故张某应赔偿保险公司8159元。据此,改判张某赔偿保险公司8159元。

  

  张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是莫某与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载明张某负全责。张某主张其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的意见,未提交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快速处理协议书,不应采纳。案件中莫某车辆维修项目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载明伤情相符,莫某已经将车辆损失追偿权转让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是对事故责任和具体伤情及物损的确认,签字意味着对相关事宜的认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时应当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切不可为了快速了结事故处理草率签字。否则日后想证明伤情及物损不符、责任分配不当,责任人只是出于同情或者其他原因签字确认,在举证上十分困难,难获法院支持。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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