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娄浩|时间:2019年11月14日|5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与朋友李某、庄某在衡水市北侧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苏某发生口角,赵某某、王某某殴打苏某面部,致其眼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人庄某、李某、薛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发破案经过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均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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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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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王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