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娄浩|时间:2021年10月20日|15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我代理原告,即工伤职工。被告公司从事建筑行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
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施工时,不慎碰伤右手。经过住院治疗,后经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原告所受伤为工伤,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个月。事发前,原告在被告处实际工作1.5天,实发工资九百多元。
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河北省XX内最低缴费基数,低于原告实际工资。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没有按原告的实际工资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而是按最低缴费基数为其缴纳,从而导致社保基金赔付给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较低。这种情况下,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差额部分?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工资缴费基数低于被告的实际工资,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应由被告予以支付。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被告按照原告实际工资的标准,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并赔偿其他全部工伤损失。
被告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为原告缴纳保险费明显不合法。
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前的本人工资与被告向社保部门的缴费工资额不一致,进而导致原告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足额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应由被告支付差额。
工伤赔偿出现纠纷时,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工伤赔偿律师处理,确保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