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7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科,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犹县XX公司。住所: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文峰南XXB栋132.133店铺。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江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抚州市临川区龙津南XX。
法定代表人:黄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江西XX律师。
原审第三人:邱XX,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江西XX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饶XX,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上犹县XX公司、江西XX公司,原审第三人邱XX、饶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4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4民初9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上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0元,退回上诉人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