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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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方否认买卖关系、拒付砂石货款,温丽丽律师代理建材经销处一审全额追回八万余元货款

作者:温丽丽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2026-08-14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长期向园林绿化公司市政项目供应河流石、中沙、水稳料等建筑砂石材料,供货完成后对方以未签订书面合同、款项已结算给第三方为由拒绝支付八万余元货款。被告当庭抗辩,称仅与案外人存在供货合作,入库单无原告名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货款已全部结清给中间人。
温丽丽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整理全部入库单据、供货录音、微信对账记录、项目负责人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庭审核心代理思路:1.项目负责人出具入库单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园林绿化公司承担;2.入库单、现场沟通录音、证人证言能够印证原告实际供货事实,双方成立事实买卖合同;3.被告主张货款支付给第三方,但无法提供完整结算凭证,其内部款项流转不能对抗实际供货债权人;4.被告举证内部供货合同与现场收货单据相互矛盾,证据不具备证明效力。庭审逐一驳斥对方全部抗辩意见,清晰还原供货、对账全过程。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信我方证据与代理观点,认定双方成立合法事实买卖合同,判令被告一次性全额支付八万余元砂石货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企业承担。

律师价值

1. 擅长处理无书面合同、仅有入库单/送货单的建材供货欠款纠纷,熟练运用职务行为规则认定企业付款责任;

2. 整合录音、书证、证人多维度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击破对方非合同相对方核心抗辩;

3. 厘清企业与第三方内部结算、对外货款支付的法律边界,阻止企业以结清中间人名义逃避对外付款义务;

4. 庭审精准指出对方证据逻辑矛盾,降低客户举证不利风险,一次性全额回款。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建材、砂石、水泥、管材等供货商供货后,发包方、施工企业以无书面合同、款项付给第三方为由拖欠货款,可委托律师整理送货单据、沟通记录起诉,追回全部供货欠款。


温丽丽律师,现为吉林嘉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从业十余年 ,擅长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白城
  • 执业单位:吉林嘉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2082018110211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吉林嘉超律师事务所
1220820181102113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